查档须知
一、需携带的相关证件。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持县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可利用相关未开放档案。
外国组织和个人持本市邀请单位介绍信,提前15天预约,可利用相关开放档案。
二、初次来馆,须交验证件,填写“利用档案申请表”。间断十天以上再来馆阅档,须重新办理阅档手续。凡批量利用本馆某一专题档案须提前一周预约。
三、随身物品须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存物箱内,不得携带箱包、照相器材、食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阅览室。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地点。
四、查阅档案,每批次不得超过五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方可利用下一批次案卷。凡已缩微复制的档案,本馆不再提供原件阅览。
五、保持阅览室内肃静和卫生,禁止喧哗,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六、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抹、描摹、涂改,不得剪裁、拆卷、抽取、私拿档案材料携出阅览室。
七、摘录开放档案,可使用自备纸或用笔记本电脑;摘录未开放档案一律使用本馆专用摘抄纸张。
八、复印、翻拍、扫描或复制档案,须提出申请,由本馆批准、处置。所摘录复制不开放档案,必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管,不得归个人所有或丢失。
九、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摘抄、复制的档案。
十、抄录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并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应将撰写的著作或论文成果送交本馆两份收藏。
十一、查阅利用档案须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十二、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00。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不对外办公。
天津市档案馆
二零零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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