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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志》续志应重视人物篇的撰写

来源: 时间:201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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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物志是历代旧志中重要组成部分

  方志界素有“古来方志半人物”之说。在历代地方志书中,人物志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古代志书浩如烟海,总体上大致可分为“述地”和“记人”两大部分。只要是方志,都记载人物,没有人物的记载就不能称得上是一部完整的志书。宋代的《太平寰宇记》首次将人物记入地方志中,到了后来,人物部分往往占到了总篇幅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华阳国志》共12卷,人物志就占了7卷。明代的《汉阳府志》共十志,“人物居其四”,宣统《湖北通志》共173卷,“人物”就占到64卷。近代学者胡思敏编纂的《盐乘》中,给人物立传、名人的诗文等的部分占全书的五分之二,共收录2698人,其中人物传记222人,人物简介813人,人物表1663人。编撰宋代《景定健康志》的周应合曾精辟地阐述过人物志编纂的意义:“自吴以来,定国江南者,莫不恃江以为固,江又恃人以为固。人谋善而武事修,则江为我之江,否则与敌共尔。”他曾极力地主张地方志应以“崇厚风俗,表彰人才”为主旨。方志学大家章学诚也认为“邑志尤重人物”,人物志系地方志的“志中之髓”“志中之志”。一部志书的质量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物篇的撰写成功与否。

  方志中人物的记载有别与史书,史书中的人物大都是有统治地位的人,而“方志”则记述各个社会阶层、各行各业的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展示了历史的丰富性。当代人修志应借鉴先人的经验,正确把握志书的重点内容,加强人物内容的记述,这对于提高志书质量,增强志书的实用价值,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

  二、天津近代历史拥有名人众多

  天津是我国北方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近代历史看天津”,而构成历史的点滴事件总是由人的活动所表现的。每一个人物构成一个章回,串起天津百年的故事。由于天津靠近渤海湾,较早地沦为租界,与此同时,北京的政坛更迭频繁,那些政坛失意、等待发家、静观时局的人物看到天津地点上毗邻北京,尤其是在租界里可以受洋人庇护,都选择天津作为隐居的所在。天津在中国近代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这些形形色色的历史名人密切相关。其中,有一洗东亚病夫国耻的霍元甲,有近代启蒙思想家、天演宗哲大师严复,有戏剧泰斗曹禺,抗日英雄吉鸿昌,维新变法领袖梁启超,天津近代民族工业创始人周学熙,著名外交家顾维钧,清室庆亲王奕劻之子载振、小德张,还有最后的帝王――溥仪。众多近代风云人物在天津的各种活动,都应当在志书中记载下来。人物志的记载对象包括政治人物、历史名人、专家学者、英雄模范和能工巧匠等各行各业的风云奇才。当小洋楼的砖瓦失去光彩,显赫人物风流云散,志书中的文字把当时的鲜活完整、客观地记录下来,与世长存。第一轮修志时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志书没有人物篇,不能不说是件憾事,所以在第二轮《天津通志》编修中,应当特别重视人物篇的撰写,以使志书更加完整充实。

  三、志书中人物篇记述需注意几个方面

  在《天津通志》第二轮修志中,人物篇的撰写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注重对典型事件的记述。广泛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找出一些最能代表传主特点的材料和典型事迹入志,突出一些资料,省略一些资料,也可以对某些资料进行引申,对各类资料进行重组。注重事迹的闪光点,抓住典型的事迹加以记述。其篇幅,要因人而异,不苛求整齐划一,该长则长,该短则短。

  第二,语言要求朴实、客观。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不能用文言文或文白相间。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语言质朴平实、不求辞藻华丽。志书的真实性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可读性。传记行文以可信可用为主,可读为辅。传记的文风应与整部志书统一,人物传记不能写成文艺性的传记文学,语言要朴实、精炼、准确、通俗,又应该讲究一点文采,但不能虚构、夸张。首先要求传记所反映的传主人生事迹资料有据,信而可征。传记的文采应主要基于对资料的再加工,如果没有传主的原始资料,撰写者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去编造,去创作,不能为了迎合部分读者的口味而笔底生花,去描绘传主的语言、动作,揣测传主的心理活动及事件的发展。在运用修辞笔法时,一定不能背离地方志的特殊体式与章法,把地方志写成其他的文体。讲究排比,但不能写成骈文或“三字经”,如“闹革命,春雷动……”;讲究适当比喻,但不能夸张,提倡文章有点韵律美,但绝不能写成散文诗。不能为追求文采而丧失传记原则,歪曲传主事实,使传记失真失信,失去志书人物传存史、教化的作用。当然,要尽量利用已掌握的资料,使人物形象更加丰富,有立体感。比如传记中适当运用传主的对话和诗句,可以起到写活人物、增加文采的功效。但是一定要使用传主原话、原诗,不能牵强附会,同时还需运用准确,恰到好处。

  第三,要对正面人物和负面人物的记述有所区别。志书应当全面客观地记述一地之要情,正面人物同负面人物共同演绎了一地之历史,都应当将其记录下来。只是记录的方式要有所区别,正面人物可以入人物传、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如果是后期犯了严重错误的人物,不能列入人物传中,但可以写入附录中。所谓“附录”,即附印于图书正文后面的有关文章、文件、图表、索引、资料等,便于读者查考,或于理解正文。其所犯的过失不能淹没前面的功绩,要客观记述。人物传重点写传主一生的主要事迹和对社会的影响,对其作评价时,不能写编撰者的直抒其意、擅自裁判其是非功过,但可以写社会的、权威部门的已经公开发表的评价。

  地方志书通过记述各种社会人物,可以更为全面深刻地反映一个时代的历史,在续志时,做好人物篇的撰写工作,在说明历史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志指导处 宋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