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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准确记述社会敏感问题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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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准确记述社会敏感问题

  在地方志书的编修和审查中,第一位的是确保政治质量。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书,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为保证志书的质量,《地方志工作条例》还规定,地方志书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查验收主体的审查验收,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该《条例》规定:“应当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从《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地方志书的质量审查,重点在政治和史实两个方面。政治方面,要政治观点正确,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决议、决定。史实方面,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和现状,做到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方志书,特别是新编社会主义地方志书,政治质量和史实质量都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关系地方志书的生命价值,都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新编社会主义地方志书的政治质量和史实质量,虽然属于两个范畴,有不同的标准,但是,二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我理解,地方志书的史实质量是根本,政治质量是灵魂。地方志书记述的是史实,必须真实,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就失去了编修志书和志书存在的价值。同时,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史实的志书,尤其是反映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和现实的志书,必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然要符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必然要符合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历史的科学分析和科学结论,否则,志书就不可能真正反映历史的真实。因为,党已经以正确的思想对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历史做出了科学正确的评价。离开这些正确结论,也就不可能正确、真实地反映这段历史。我们完全可以说,新编社会主义地方志书的政治性和真实性是统一的。即真正客观真实的,也是符合党的认识的;符合党的认识的,才能在根本上、总体上是客观真实的,不应该把二者对立起来。

  在地方志书的编纂中,要做到史实客观准确和政治观点正确,编修人员应该明确和坚持以下几点:

  一、编修志书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

  地方志书,作为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官方的权威书籍,是“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编纂的,是代表党和人民撰写地方历史的。志书不是个人作品,编撰人员不加杂个人的情绪和观点。因此,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国家、地区的全局上来编修,记述和评价历史。

  首先,我们编修地方志书应当明确:只有这些被党和人民确认的观点,才是对历史的科学概括,才是正确的观点。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于党的认识的观点,一般说来,是不正确的、不全面的、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不能写入地方志书。即使有些个人的、少数人的、目前尚不被党和人民确认的观点,在若干年后证明是正确的,我们今天编纂地方志书,也不应该写进去。历史的人做历史的事,我们不能超越历史和现实。我们今天编纂地方志书,对历史和现实的评价,只能在今天认识所达到的水平上,将来历史发展了,认识进步了,我们再按将来的历史和认识来编撰志书。这就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道理。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社会发展方面的真理是在多数人手里掌握。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固守个人的一些观念和认识,更不要把个人的、少数人的观点写入作为官书的地方志书。

  其次,我们编修地方志书,正确地评价历史和现实,必须学会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和认识问题。很多同志讲,编修地方志要“秉笔直书”。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强调“秉笔直书”,就是强调编修志书要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历史和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尤其要敢于客观记述社会上的阴暗面,不粉饰、不溢美。但是,“秉笔直书”不是“见到什么就写什么”,编写志书应当从大量繁杂的细节过程中概括出基本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记述,以反映事物的全貌和本质。一些个人的见闻细节,虽然是真实的,但不一定是事物的全貌,也不一定反映事物的本质。“只要是社会上发生过的事,都可以写进志书”。这是一种误解。

  “秉笔直书”也是在全面分析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评价,绝对不是不加分析地兼收并举。有的编修人员在一些杂志上发表文章,强调“秉笔直书”,把社会上流行的一些低俗的民谣、顺口溜写进志书。如“当官靠跑、政绩靠炒”,“酒杯一端、政策放宽”,“苦干不如汇报,实干不如虚报”,“工作就是开会,服务就是消费,协调就是喝醉”等一些反映干部队伍中阴暗面的东西写进志书,并说这些语言形象生动,具有时代特点。这是不正确的。这些顺口溜所反映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单位确实存在,但是,这不是社会的全部,也不是整体,我们不要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不要以偏概全,一叶障目。比如,对“跑官”问题,不可否认,有的干部就是靠跑(送礼等)而得到提拔重用的。但是,这只是个别现象,而多数干部是靠苦干、实干、干出实实在在的政绩而得到提拔重用的。我们周围的干部,大多数是靠自己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严格要求、确有政绩才得到重用的。刚进公务员队伍的同志,更是靠自己的实力考进机关来的,几乎没有靠跑、靠关系进来的。这是基本的事实,不能以一两个或少数人靠跑而得到提拔的现象否定这个基本的事实。

  第三,分析现存在和历史问题时一定要与所处的环境、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联系起来,给予客观的符合实际的、有说服力的评价,不要看到一点现象就下结论。比如,有的同志看到某些被揭露出来的干部有养情妇、生私生子问题,就把干部队伍看得一团漆黑、一塌糊涂,认为领导干部都腐败,都有情妇(情夫),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实际上,大多数干部是好的,是清正廉洁的。其中很多人不管钱,不管物,不管人,没有根本腐败的物质条件。既使管钱、管物、管人的干部,敢于违犯党纪国法搞腐败的,也是极少数。不能用个别人腐败而否定大多数干部。我们希望党和政府内没有腐败现象,所有的干部都廉政勤政。但是,腐败是一种遍及世界各国的社会现象,不同国家有不同形式的腐败,不同时期有不同特点的腐败。我们党和政府对腐败历来是坚决反对的,采取了很多措施,也有明显的实际效果。我们应该全面、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因为出现腐败就否定一切。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编修志书如何选择材料的问题。我认为,作为编修社会主义地方志书的工作人员,选择入志材料不应是见什么选什么,对什么有兴趣选什么,而应当选择那些反映区域内整体和全局情况的、被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正式公布了的材料。有的志书稿,讲到一个单位在“反右派斗争”中受迫害人员数字时,几个地方都不一样,出入极大。对此,我们应当强调,所有入志材料、数据都应有正确可靠的来源,都应当是经过认真核查、由职能部门正式公布的,不能是“信手拈来”的。编修人员个人的见闻、个人的经历,不能随便照搬进志书。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历史问题、历史事件的记叙和评价,一定要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中的用语,不能带个人的情绪,不能搞个人发挥、随意议论。

  二、编修地方志书要用党的有关决议来评价有关历史问题

  编修社会主义的地方志书,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以此来指导志书编写,以此来评价有关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使志书做到真实性、科学性、思想性的统一,为现实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81年这30多年历史问题的记载和评价,必须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这个决议是全党全国人民正确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若干重要的历史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新编地方志评述相关事实的准绳。志书中有关人物、事件的记述和评价,一定要与决议的提法相一致,不能有随意性。这关系到我们志书的政治观点是否正确,关系到能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问题。

  按照党的决议,编修地方志书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表述:

  一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表述。既充分肯定取得的成就,又注意其缺点和偏差。对三大改造,党的决议在总体上是肯定的,认为“在改造过程中,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经济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是,后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造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现在有的志稿,对三大改造的成就记述不够,而对其缺点和偏差记述过多,有的甚至是基本否定。这不符合党的决议。

  二是对反右派斗争的表述。党的决议认为,在整风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妄图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对这种进攻进行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有的志书稿在评述反右斗争时,往往只讲“严重扩大化”方面的问题。这是不全面的。

  三是对“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表述。党的决议认为,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试点,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有的志稿在讲到“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还是以过去报纸上的语言,从正面歌颂,甚至说“锣鼓喧天、红旗招展”,“欢呼”、“庆祝”等。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没有表现出党的决议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整体认识。

  四是对三年困难时期的表述。党的决议认为,主要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当时的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在1959年到1961年发生严重困难,国家和人民遭到重大损失。我们有的志稿在讲到发生三年困难的原因时,或者只讲“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的错误,或者只讲自然灾害、苏联撕毁合同,都不够全面准确。

  五是对“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的表述。对“文化大革命”要在政治上彻底否定,对这个时期国民经济某些方面取得的成绩又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对“文化大革命”,党的决议论述很具体,很深刻。我们在志书编修涉及这个问题时,要认真学习决议,深刻领会有关论述和判断。现在有些志稿在评述“文化大革命”时,基本观点没有问题,但是,它不是用决议中规范的语言表述,而是以个人的口语来表述,这就难免出现不准确、有歧义的地方。我们还看到一些问题。有的志稿在谈到“文化大革命”运动时,不加褒贬,仍像“文革”时期那样作肯定性的描述。如,有的写“批判‘三家村’,点燃‘文化大革命’火把”;“召开群众大会,批斗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还有的志稿肯定“文化大革命”中的清理阶级队伍,说是“对打击阶级敌人、掌握敌情起到一定作用。”这也是错误的,因为当时的敌我界限是不正确的。比如,也有的志稿中过多地讲毛泽东个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不讲历史背景和国际国内环境,这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比如,还有的志稿对党的决议明确否定的左倾错误理论、“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等继续沿用,不加否定词。应当明确,对这些错误的理论、政策、口号,如需继续引用原文,一定要加“所谓的”否定词或加背景资料介绍,并如实概括记述其带来的严重后果。还有,对“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也要加“所谓的”等表示否定的词语直接否定。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评价,中央曾提出“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我理解,这主要是要求我们从政治上、整体上、根本性质上分析,不要纠缠某些细节和过程。这在当时做决议、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是极为必要的。作为我们现在编修志书,记述本行政区或本部门、本行业的有关历史情况,就不能过于“粗”,应该有一些完整的事例和基本的概括。否则,就可能出现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笼统含糊的问题。对当时当地的有关情况不予记述或记述过于简单,这不符合编修志书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基本要求,影响志书的存史、资政价值。现在的不少志书已经出现对“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运动记述过于简单、口号化、缺乏具体内容的倾向性问题。对此,有关专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当然,对历史问题,也不能记述过细,记述的粗细要与志书的整体结构和事件本身情况相适应,相协调。

  三、编修地方志书要有严格的政策界线

  编修志书涉及的很多方面,特别是军事、经济、民族、宗教、政法、外事等,情况十分复杂,政策性很强,表述一定要准确、规范,有正确的来源,经得起推敲。否则,就很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引发严重后果。根据过去接触到的一些志稿,需要注意以下若干方面的问题。

  1.关于民族称谓和民族习俗。一是对各个少数民族的称谓,一定要用国家现今正式的称谓,不能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口语称谓。如称“满清”、“虏”、“鞑子”等。二是对历史上民族间的战争决不能说成是国与国之间的侵略与反侵略战争。比如,有的写民族间的争斗使用“入侵”、“侵扰”、“侵略”等错误提法,就隐喻民族间战争为国家间战争。三是对一些少数民族的习俗,记述时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不能只记述其相对落后的习俗,更不能带有任何的歧视、侮辱色彩。四是不能有大汉族主义色彩。孙中山先生1905年在同盟会革命纲领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带有明显大汉族主义思想,辛亥革命后改为“五族共和”,纠正了单纯的排满思想。我们应当看到,如果一些称谓和表述出现错误,就可能引发民族问题,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关于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一是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事务,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地记述,不能带有个人偏见,更不能随意进行褒贬,以免伤害宗教信徒的感情。现在也不能再讲“宗教是麻痹人民的鸦片,维护反对统治的精神武器”等观点了。二是不能把正常宗教活动同封建迷信混为一谈。封建迷信活动,主要是指那些巫婆、神汉和职业迷信者利用巫术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的活动,包括相面揣骨、测字算命等,属于取缔、禁止之列。正常宗教活动是国家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的。三是不能把国家承认的五大宗教同过去被取缔的反动会道门(如一贯道、九宫道等)混为一谈。

  3.关于港、澳、台与外国的区别。一是不能把同港、澳、台合资合作的企业,称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不能称为“中港”、“中澳”、“中台”企业。二是不能把同港、澳、台的交流称为国际交流。三是不能把港、澳、台列入国家名单行列,如列入,一定要在“国家”后面加“地区”二字。四是不能把港、澳事务同侨务相混淆。我们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称为华侨,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事务称为侨务。华侨或华侨后裔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后称为外籍中国人,简称华人,他们不具有中国公民资格。港、澳、台居民本身就是中国公民,不是外籍华人,不能称为华侨。

  4.关于1989年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的政治风波。事件之初,中央对此事件定性为“反革命暴乱”、“政治暴乱”。后来,中央的文件和新华社等重要媒体改称为“政治风波”。这是中央对这一事件的统一口径,也是我们修志涉及此事件的口径。

  5.对于军事、政法、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情况,要注意保密问题。不是公开发表的材料,志书一般不要采用。不宜对外公布的材料,不要写进志书。不要暴露部队(含军工企业)的番号、驻地、级别、装备、领导人等需要保密的内容。

  (何志英 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