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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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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划》,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条例、规范、规定,制定了《〈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范

  为确保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规定和市政府批转的《〈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划》,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争创一流、多出精品为标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编纂,又好又快地推进本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述全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志书的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为天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记述原则

  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凡涉及党和国家原则问题的,必须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记述敏感问题,必须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对于民族、宗教、军事、政法、科技、外事等方面的内容,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定。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记述的所有事实,都要从整体上把握,有可靠的资料依据,时间、地点、主体、主要过程、结果等准确无误。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要经部门统计人员核实。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与表中数、前面数与后面数,不得相互矛盾。坚持述而不论原则。以记载客观事实为主,寓观点于资料、记述之中。处理好“述”体中的“述”与“论”的关系,“论”要高度概括,少而精。

  坚持生不立传原则。对人物,严格记载标准,重点记载生平事迹,评价以组织正式作出的为准。对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或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可在相关部分用以事系人的方式加以介绍,或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记载。人物简介和人物表(录)的收录标准必须严格掌握。

  三、编纂体例

  时间断限。凡首轮没有修志的,其志书记载内容上限要追溯到事物发端,下限为2000年及以后;凡续修前志的志书,记载内容上限为1979年1月,下限为2005年及以后。要与前志衔接好,注意对前志进行拾遗、补缺、纠错。志书称谓。统一称谓“天津通志?××志。”属于续志的,括注起止年限,如,(1979~2005);属于从发端事物记载的,不需括注断限起止年份。

  志书篇幅。每部志书篇幅不宜过大。续修志书,文字一般在80万字之内;属于上限追溯事物发端的志书,不超过120万字。体裁。本轮志书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以志体为主。志书之首设“综述”、“大事记略”。“大事记略”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志书之末设“人物”、“附录”、“补遗”等。志书前集中设黑白、彩色图照,内文可设随文图照。

  结构。本轮地方志书均采用篇章节目体。篇章节目设置要符合科学分类、社会分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处理好容量、排列、层次、标题等问题,避免归属不当、领属缺项以及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对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专业特点突出的事物,可采用适度提级升格的方式予以重点记载。

  四、志文表述

  志书行文均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体。避免使用公文、史论、政论、通讯报道和文艺作品等文体,也不要使用工作报告、总结或教材等文体。文风要严谨朴实,言简意赅。

  (一)文字、标点

  文字使用,执行1997年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1986年10月1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简化字,切忌使用非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用简化字、规范字记述姓氏、人名、地名、文献容易引起误解时,可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在记载地名时,可以使用经市地名办公室审定的本地土俗字。

  标点符号使用,执行199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

  (二)数字

  数字书写,执行199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使用汉语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诗词、古文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一方面、八国联军、九三学社、二月革命、二万五千里长征、四书五经、“六五”规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书记、第二季度、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五局三胜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十米、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等。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等。

  4.行文中篇、章、节序数用汉字,如第一章、第二节。在一个自然段内分为几部分,如加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加圆括号。如,(1)、(2)、(3)。但与阿拉伯数字联用时则应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5.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读了十遍。

  6.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应使用汉字。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九一三”事件。

  下列情况使用阿拉伯数字: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如,150千克、3倍、12%、1 / 3、267.33。

  2.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80千米、600克、100千克、50平方米、37摄氏度(℃)、500焦、25瓦、220伏等。

  3.非物理量值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1个月、200美元、10万册等。

  4.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1234-9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90号汽油等。

  5.表示地理经纬度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北纬23°48′34″、东经113°51′25″。

  6.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7.五位数以上的多位数,在使用阿拉伯数字时,其计量单位改写为万、亿,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计量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

  (三)计量单位

  度量衡单位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统一使用现行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一律用中文全称,如,长度一律用“米”、“千米”;容量用“升”、“毫升”;重量用“公斤”、“吨”;面积用“平方米”、“平方厘米”、“公顷”等,不用市制单位。

  表示数量,应当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可照实记录。对不常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应加注和换算。旧币要用括号注明,并尽可能换算为新人民币值。

  (四)纪年时间

  纪年采取两种方法:辛亥革命前,采用朝代年号加注相对应的公元纪年,如,“清宣统三年(1911)”。辛亥革命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

  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79年”不能写成“79年”。在括号内注明公元起止年份时,可省略“公元”和“年”字。如,(1949~1986)。在正文行文中不可省略“年”字。

  表述时间,不应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名词,如,“前年”、“上年”、“今年”、“明年”、“上月”、“本月”、“下月”、“昨天”、“今天”、“明天”、“不久以前”、“当前”、“目前”等。

  大事记中时间,如果是没有具体月、日的,可采用“是年”;同月的,可采用“本月”;同日的,可采用“同日”。

  记述具有特定含义的历史时期,应同时写明时间。如,“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使用“星期”时,不用“礼拜”(礼拜是宗教用语)。

  年份的起止用“~”号。如,“1979~1999年”。

  (五)称谓

  志书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记述。

  历史朝代和民族称谓,一律用规范的通称。如,明、清、中华民国、蒙古族、回族等。

  人物称谓,应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加“同志”、“先生”、“分子”等称呼。为反映历史真实,可写明职务、职称等身份。有职务(职称)时,职务(职称)在前,姓名在后。

  人物志中人物排列,一般以传主生年为序。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以及同名等,在首次出现时予以注明,以后不再重复。

  政党、军队称谓,以纪事年代的称谓为准,直书其名。如,“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不用“我党”、“我军”等。对各个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等,均以当时称谓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

  称谓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名称。如,“我市”、“我区”、“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市、局、单位名称。

  文件、会议、公报、著作、组织机构、地名等要用全称,不用简称。如,“四个现代化”应写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篇中第一次出现的单位名称,先用全称,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以后出现可用标准的简称。

  地名必须使用天津市地名办颁布的标准地名。使用古地名时,应括号注明现地名。使用乡、村、街地名时,应冠以县、区名。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机构、团体、报刊等译名,采用国内通用译名,一般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一般外国人名第一次出现时,应加括号注明外文名字。

  科技专用词,行文中不要用简称或符号。如,混凝土不要写成“砼”,公尺应写成“米”,不用“m”,二氧化碳不要写成“CO2”。不使用不规范的专业术语。

  专门术语、产品及商品名称,应使用国家颁发的规范用语,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尚无规范的术语或难懂的冷僻词应注释。

  正确使用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不要加引号,可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十三大。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称谓,按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提法表述。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林批孔”运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共产风”、“左”倾错误、“左”的偏差、极左思潮、“反右倾”斗争、“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不能将“文化大革命”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文革”;不称“左”的路线、极左路线等。

  某些词语如何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三讲”教育“回头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国两制”,“法轮功”等。

  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社团、机构、各类职务等称谓,均以通用的、规范的名称为准,不加褒贬词语。如,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对清政府不称“满清”,对国民党军队不称“蒋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报刊资料时,除需原文引录(应加引号)外,应将其中的“中华民国”、“国府”等称谓改为“台湾当局”。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加引号。如,“行政院”。

  (六)引文注释

  志书中引文以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为准,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果必须转引时,应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不使用“据记载”、“据统计”之类的笼统概念。

  引文必须与原文一致,不得改动,若原文有错漏字,可照录,但应在错漏字后加括号补缺校正。即,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 )”改正;增补的字加方括号“[ ]”补上;残缺的字用“□”充填,缺多少字填多少个“□”,缺文过多时加括号注明所缺字数。

  引用原文须在当页下脚注。注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圈码。如,“①”、“②”,注明出版物的作者、书名、页码、出版单位与时间。如果引用文件,应注明发文单位、时间、标题、文号等。

  对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和以数字概括的名称,如,“三五一”工程、“五四三”活动等,应予注释数字的真实涵义。简短的注释可随文加圆括号,作文内注;较长的采用页下注。

  五、图、照片、表的运用

  地图、函数曲线图、结构图、示意图、立体图、拓片等,应要素齐全,内容清晰。

  图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图题、画面、图例、图注或说明四部分。图题应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三个要素,居中排列,必要时在图题后括注绘制时间。图例置于图框内右下方,以不占用图的内容为宜。图注要简洁,置于图之下。

  行文中的插图在图题前应标明序号,图序号用3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3-2-1”,指第三篇第二章的第一个图。行政区划图(含街道图)、地形图、地质图,以记载下限前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为准。

  黑白、彩色照片,主要的应集中编排在全书前面,其他的应穿插于行文中。照片均须有简洁、准确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人物等。

  图照应真实和清晰,注重资料价值,突出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专业特点。图照中刊登有党和国家以及本市领导人形象、题词的,须经领导人本人审定。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等,应当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格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须具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三个要素,居中排列。表体的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号。表体的计量单位如果相同,应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平方米”。如果各栏单位不相同,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

  表体中空白格表示缺资料(应有而未有);平短线“-”表示没有数据发生或数据为零;符号“……”表示有数据但未达到计算单位要求的最低点。

  对资料来源或表内某些问题的注释,置于表体的下方,简明扼要地加注。

  表格应经纬线分明,两边不封边。栏目中要有具体内容,不设空白无内容的栏目。

  正文中的图、表分别穿插在相关文字中,紧随其文。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或“见××表(图)”之类的文字。

  六、署名及志书版式

  志书封面的书名之下,署“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志编修委员会”。

  志书内文依次署下列人员名单: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组成人员,《×××志》审批领导成员,审查验收小组成员,修志单位编委会成员,修志单位编辑人员,全体撰稿人名单,市地方志办公室总编审人员。

  志书目录、综述、大事记略可以译成英文,置于中文之后。

  志书印制用国际大16开本,硬壳,方脊,精装裱糊,封面、字型、字号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