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规划部 时间:2023年01月18日
  • A+
  • A
  • 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天津市档案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皆可申请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


第四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每年上半年下发通知,启动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根据档案工作实际和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围绕解决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与档案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问题确定选题。


第五条 申请单位填写《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直接报送天津市档案学会。


第六条 科研项目可设置1-2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即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在6人以内(不含项目负责人)。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档案管理知识水平与研究能力;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1年内最多主持申报1个科研项目;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或2年内有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能主持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组建科研项目评议委员会(不少于5人),组织召开科研项目立项评议会议。


第八条 科研项目评议遵循以下标准:


(一)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对申报项目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科研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科研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条 评议实行回避制度,评议委员会委员不能评议本人参与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可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天津市档案学会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可向学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研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档案学会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封面、摘要、研究问题、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结论、研究价值与创新性、参考文献);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复印件(封面、版权页及论文全全文)、专利证书、领导批示、单位采纳或应用证明等。


第十六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对报送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并集中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天津市档案学会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组建5-9人验收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现场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1-2名全国青年业务骨干或专业人员);


(二)对验收的科研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三)参与验收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批次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研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研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第二十条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科研项目,由天津市档案学会理事会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 共有0条评论
  •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