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档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原告天津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服装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约定,但被告给原告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原告的客户索赔货款总值人民币112542.14元。2011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服装承揽加工合同,被告又未履行合同,造成原告对客户违约,从而导致客户按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十共十五万五千四百六十九点六元索赔,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四十八万四千二百一十二点七四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受理人员到工商局档案室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提取相关证据后,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静海县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