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指导意见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1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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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综合档案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基本职能的建设,逐步完善各级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综合档案馆系指市和区县档案馆,所称教育基地系指经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基地”)的档案馆,均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在国家档案局和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市档案局要把“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纳入业务督导范围,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抓好“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强对“教育基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并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将“教育基地”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人员,保障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要设立一定规模、固定的陈列展厅,搞好环境布置,以此作为“教育基地”的主要依托。今后凡新建、扩建档案馆都要将展厅纳入馆舍建设之中。
  第七条 “教育基地” 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宣教和接待服务等相关制度,使“教育基地”的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教育基地”要注重宣传队伍建设,配备、培养专、兼职创意、制作、讲解人员,不断提高宣传教育水平。
  第九条 “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教育功能,积极开发利用馆藏资源,多渠道地对广大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国情、市情、区县情等方面的社会教育。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重大纪念活动、宣传热点,举办专题展览,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教育基地” 要加强与机关、团体、学校和社区的联系,根据各自条件,组织开展一些适宜社会大众和青少年特点的社会教育相关活动。如夏、冬令营,团、队日,讲座,演讲、朗诵会,征文比赛等,发挥“教育基地”的辐射功能。
  第十一条 要加强各“教育基地”间的相互配合和与宣传、文博部门的联系协作,开展跨区域、跨领域和全市性的活动,形成优势互补,把“教育基地”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做活做大,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功能。
  第十二条“教育基地”要随着档案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积极采用现代通信技术,开辟网络宣传窗口,扩大宣传途径。
  第十三条 “教育基地”要做好参观接待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双休日和节假日开放制度。通过接待参观、巡回展览等活动形成相对稳定的接待量,争取逐年增加。
  第三章 检查与评比
  第十四条 “教育基地”各项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全市档案系统“教育基地”要开展优秀展览、优质服务、优美环境、创文明窗口的“三优一创”活动。市档案局要实地检查,适时组织评比,对有突出成绩的“教育基地”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承担教育基地职责任务的专业、部门档案馆及机关、企事业档案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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