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22)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4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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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8-25 星期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拘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效时间的规定,通常有以下3种方式。
 
  第一种:法律、法规、规章自发布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即法律、法规、规章从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此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本法(条例、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种:法律、法规、规章自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种做法的通常目的在于给执法机关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在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社会普遍了解。
 
  第三种: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即规定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另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法规、规章开始施行。此类法律、法规、规章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仅规定其施行自另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某一时间才开始生效。
 
  《规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即自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本条明确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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