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7下)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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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8-11 星期一
 
   (七)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对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及名誉等相关问题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当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对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对变更后减轻处分的,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当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分决定被撤销时,对该行为人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恢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恢复到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这里没有规定恢复职务,而是规定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主要是考虑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务实行的是定编定岗,一个职务空缺后,不可能长期空置,会有别人来担任。受处分人处分被撤销后,极少有可能恢复到原处分前本人担任的某一具体职务。比如:一个原担任处长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撤职处分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受到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其原处长的职务如果有空位的话,也应当恢复,如果已任命其他人担任了该岗位处长的职务,则可以安排其担任其他岗位处长的职务。对其在被处分期间所受到的工资福利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被撤销处分的,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以恢复其名誉。这里的“适当范围内”,是指在已经知悉给予其处分并可能会对受处分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范围内,而不能仅限于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对受处分的人员负有考察、奖惩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向全社会公布,那么对其恢复名誉的范围也应当是全社会,即也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原处分决定已经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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